应急部14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57
发表时间:2024-01-16 1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4号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已经2023年12月25日应急管理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王祥喜 2024年1月10日
更多权威EHS法律法规、标准查询登陆益戈法律:www.ehsway.com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决定。 上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2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3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6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3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6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6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2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2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罚款: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或者未依法取得有关证照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 (五)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 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5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本规定,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三条 在事故调查中发现需要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处以罚款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7月12日公布,2011年9月1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日第二次修正的《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企业合规管理就用【益戈法律】 益戈法律提供专业的在线法规服务,解决企业 “找法、知法、懂法”的难题,让管理人员的决策有据可依,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风险和环境、安全事故概率,满足合规性审计要求。 益戈法律拥有法律法规库和标准规范库两大数据库,整合国内安全、健康、环保相关的数万条法规标准数据及文本(来源官方发布),独家研发的检索功能,让用户快速找到法律法规、标准及适用条款。 益戈法律支持定期更新、推送适用法规清单,快速生成企业专属法规清单、下载法规文本、在线合规评价等功能。 方式一:个人使用登陆网址:www.ehsway.com,使用个人手机号注册,即可获得15天的个人版免费试用。 浏览器输入网址→进入益戈法律网站→点击“登陆”→点击“手机登陆”→输入手机号→获取验证码→输入验证码→登陆 方式二:企业、机构使用扫描下方二维码,申请试用账号。 方式三:个人新用户,下载APP免费使用三个月。 匹配企业专属的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可导出EXCEL表格(公司适用清单)。 最新的法律法规及标准更新,邮箱推送提醒。 批量下载法律法规/标准文本(注:推荐性标准等涉及版权问题的标准不提供下载)。 可对法律法规/标准进行注解,注解内容可导出EXCEL表格。 根据管理项目、管理手段及行业精准检索。 重要性法规条款一一拆解。 合规评价全流程在线完成,整改、验收一步到位,实现合规评价的闭环管理。 不合规项可在线指定整改人进行整改,整改后由检查人进行验收,可在线跟踪整改情况,形成闭环管理。 完成合规性评价的条款内容,可一键导出清单。 将国家法律法规与地方法律法规进行配套使用。 法规、标准更新实时消息推送,在线查看消息,方便、快捷。 每月更新一期月刊,及时回顾一个月的安全生产资讯,以及重要法律法规更新情况。 法律法规管理报表,合规评价报表,一键查看,数据渗透,一目了然。 增加了法律法规、标准等征求意见稿的收录,快人一步了解法律法规、标准的内容。 通过精准的法规与标准数据标签,让企业快速准确获取所需法律法规及条款,对企业适用法律法规及条款精准推送。 数十名资深EHS顾问长期从事安全环保法规与标准深度研发。 以自主研发的 “EHS运行矩阵”为依据,将法律法规及条款分类,使企业高效检索。 为企业获得最佳使用体验,IT团队不断寻求更佳的数据呈现和检索方式,持续优化益戈法律平台。 益戈法律团队不仅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在线服务外,还提供培训、咨询、深度解读、合规审计等线下服务。 为EHS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惑和决策问题,提供法规依据。 轻松实现法律、法规及条款、标准的收集,更新,废止并实时提醒。 提供法规精准搜索服务的平台,10分钟即可形成企业专属行业清单。 将条款精确匹配到部门账号推动公司EHS管理工作开展。 轻松实现公司级、部门级合规评价降低公司运营违法责任风险。 厘清法律、法规、规章等之间的关系并将部分适用条款集成化,避免重复。 ⇩⇩⇩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闭环管理就用【益戈安企星】 灵活的组织架构以及岗位职责匹配,通过系统,跟踪到每一个计划/任务、每个任务完成情况。自动推送任务、预警、信息提醒,确保安全管理工作下沉,各级人员履职不漏,全员有序参与安全管理。 借助系统自带的三万多条行业风险辨识数据,轻松快捷地进行专业的风险辨识,进而在线一键转化成安全操作规程、风险告知卡、风险分布图以及安全检查表,极大提升风险辨识的成果转化效率,实现风险的全过程管控。 智能转化成果,助力管控措施真正落地,在线生成风险告知卡,一键成图,不再费力设计、排版智能转化生成安全作业规程为管控措施落地更进一步根据客户实际需要,自定义并批量编辑检查清单,并可直接应用于隐患排查治理模块,助力风险管控措施真正落地。 发现不了隐患,才是真正的隐患,依据库指导你更专业的发现隐患。隐患想整改不会改,改了又重改,依据库为你提供专业支撑,益戈的隐患依据库包含300多个分类,数万条数据。法规标准及时更新提醒,助力企业预防重大伤亡事故。 一键生成报告,拒绝繁琐、重复工作。分析隐患数据时,不用手动整理汇总,系统自动计算,支持导出。 培训监控驾驶舱,运行数据一览无余,助力精准决策。 通过特殊作业管理,实现特殊作业的逐级审批、签发,现场措施的细节管控,压实特殊作业涉及到的相关方人员的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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